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应是哪些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20 浏览:56
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应是哪些
一、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应是哪些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另外,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是哪些
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无效约定: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应是哪些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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